信托投资公司老总谈“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5-01-24
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邓建民:启动行业规范性成长
作为第一个业务层面的部门规章,《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为信托公司开展真正意义上的信托业务提供了依据,启动了信托业的规范性成长。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在维护信托业健康、长远发展方面具有更深远的意义。一方面,信息披露加强了信托业和信托公司与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联系,增加了投资者了解信托公司和信托业务的渠道,有利于整个行业建立起稳固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信息披露使得信托公司在接受监管部门依法监管的同时,接受社会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这对于信托公司加强自我约束,依法合规开展信托业务有百利而无一害。这种监督比之于监管,如同道德约束比之于法律约束,是依法监管的有益补充,有时候甚至比监管更有效。
回顾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可谓一路坎坷。行业没有准确清晰的业务定位和公司缺乏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是信托业不能健康发展的两个重要原因。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实施,信托投资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才明确下来。近两年来,虽然信托公司的业务比较多的集中在银行擅长的项目贷款和证券、基金公司擅长的证券理财方面,但是其经营模式已经回到信托的本来意义上来,走上了一条蓬勃发展的健康之路。令人担忧的是,由于缺乏风险防范的意识和有效的约束机制,信托业的发展又面临着新的问题。
完成重新登记后,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一直非常重视信息披露工作,这项工作也有力的促进了公司信托业务的健康发展。目前,公司信托和中间业务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已经过半,较好的完成了业务的转型工作。打开公司的网站,在信息披露一栏中,在涉及的13个信托计划里,截至到今天公告累计正好是100篇。这个阶段性的数字,正反映了百瑞人的努力方向,就是希望百瑞信托更诚信、更健康、更长久,成为中国信托业的百年老店。
入选首批进行信息披露是百瑞信托的荣幸和光荣,我们一定努力完成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勤勉尽责,不辜负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的厚望。
杭州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 丁建萍:加速业务和管理转型
中国银监会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此前的《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两个文件分别对信托公司自身经营情况与具体信托计划两方面的信息披露行为从法律层面进行规范。作为首批被要求信息披露的30家之一,公司认为《暂行办法》的出台,有助于促进信托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和管理,增强公司透明度,提高信托公司的公信力。
我们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一直较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披露内容详实,今后将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加强透明度建设,提高经营水平和绩效,更好地树立公司形象,提升公司的公信力。
我们公司已连续11年实现盈利,信托业务收入占公司全部业务收入比例高达90%,通过在以收购兼并为主的投资信托业务与金融市场边缘衍生产品两大核心业务上的积极探索,在信托业务领域逐步走向成熟。今年又将如何进一步发展呢?
在当前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不断深化、信托业经营环境形势严峻、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应该清醒地意识到,信托公司要健康持久地发展,必须继续加速业务与内部管理的转型,渐渐形成更为简单清晰的管理模式、业务模式、盈利模式,从而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整体价值。我们公司已在此方面作了大量探索,适应国际金融创新的趋势,开发适应金融工程发展要求的新品种,努力确立这样的目标模式:即建立一个以账户管理为核心的内部管理体系,在此基础上,构造以组合投资管理为特征的资产管理框架,并以结构性安排全面带动产品开发与市场开发。
我认为,目前开展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并不是将来信托公司的主流业务,其最终将归结到以组合投资管理为特征的资产管理业务,即所投资的项目具有选择性和多样性,信托公司能对投资者的资金进行组合投资管理运用,分散风险,提升公司的项目运作能力,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这里说的组合投资管理与以往将委托人资金集合运用到一个项目上、到期分配收益的一次性理财不同,组合投资管理是将委托人的资金分散投资,有效降低风险,同时,投资管理是持续的,不是一次性的。
信托品种作为一个较为复杂的金融工具,应体现不同金融品种的组合性。随着公司业务全面转型,我们将着力拓展投资型产品,即包括以资本市场为主的理财产品和以实业市场为主的股权投资类购并产品,充分发挥自身特有的投融资功能、财产隔离和资产管理等制度优势,组合运用各种投资方式,将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实业投资等有机结合,构置科学的投资组合,开发出具有竞争力的组合型信托品种。通过这种多元化立体式的组合投资管理模式,充分体现信托公司的综合优势,扩张理财型信托业务资产,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委托人的投资收益,形成持续的、核心的盈利模式。
未来信托公司的业务类型可分为三大类:以组合管理运用为特征的资产管理业务;特定目的资金信托产品(包括贷款类与投资类);以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为主的投资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贯穿于三种业务中。在投行业务中,可以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及其有机组合,充分体现其处理复杂金融业务的策略性和灵活性,以投行业务拓展、辅助和深化信托相关业务。从而全面带动市场开发与客户维护,真正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做的产品。
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李忠唐:提升信托业公众形象
2005年新年伊始,中国银监会即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以提高信托业信息披露程度,强化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约束、加强透明度建设。
与中国银监会在2004年底下发的《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对应,《暂行办法》的颁发使得信托公司的整体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有章可循,其披露范围涵盖了具体信托计划内容和信托公司自身经营情况两大部分,其出发点在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不受损失。
对于投资者来说,投资信托产品将会面临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主要体现在投资者对于信托产品本身的风险识别不明确,以及信托公司在操作过程中违背受托人职责而引发的道德风险。因此,降低投资者与信托产品及信托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是降低信托投资风险的关键,其具体实现方式就是在投资者与信托公司之间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引导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有助于提升信托公司自身的公众形象与竞争力,有助于帮助信托公司及时防范和识别内部风险,督促信托公司及时建立完善的预警与控制机制,维护投资者对信托公司的信心。
天津信托经过多年的努力与发展,已经具备了一定客户群体和市场信誉。从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发展角度分析,近两年不断增长的业务规模给公司的业务管理和规范化运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通知》的下发,使得公司在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及风险控制的制度化建设方面有了明确的目标。此次《暂行办法》的颁布,为我公司的规范运作、风险管理和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依据。而入选首批进行信息披露,将更有利于我公司接受外部监督,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强化内控制度,提高经营水平和绩效。
(xintuo摘自上海证券报)